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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2244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4-24
发文机关统计局 主题词
标题山西省统计信息化应用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2-04-24

山西省统计信息化应用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山西省统计信息化应用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有效提高全省各级统计机构工作效率,发挥各类统计信息化应用系统的业务支撑作用,保障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各类统计信息化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国家统计局统建和省统计局统建的供全省各级统计局用户使用的所有非涉密信息化应用系统,以及各市、县建设的接入全省一体化平台(对接全省统一用户管理认证和工作门户系统)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第二章  系统使用管理

  第三条各系统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局数管中心及有关处室、单位和各级统计局指定专人作为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用户管理和授权管理,并指导用户正确、规范使用各系统。 

  第四条各系统实行用户个人账号实名制管理,管理员须及时进行用户的账号信息维护,登记用户的真实信息,并按照最小化授权原则,根据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对不同业务用户授予满足业务需要的最小权限。在用户岗位或工作变化时,及时调整用户的账户信息和使用权限。

  第五条管理员需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有关规定,定时对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使用环节的数据安全。

  第六条管理员对于发现的各类使用问题、安全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数管中心。

  第三章  系统操作使用

  第七条用户须使用独立个人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不得向他人泄漏本人密码,密码长度至少12位以上,必须包含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及特殊符号,每隔三个月必须修改个人密码。

  第八条用户不得将记录系统账户信息和计算机账户信息的介质放置在桌面等易被窃取的地方,或将账户信息与他人共享使用。

  第九条用户工作岗位变动,须及时通知本级管理员进行账户变更。用户调离单位,须及时通知本级管理员进行账户注销。调离单位用户仍然使用原单位用户账号使用系统,视为对系统的非法侵入。

  第十条用户不得将使用系统的个人工作计算机提供他人使用。 用户个人终端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将病毒库更新策略设置为实时更新,开启实时监控,做好病毒木马防杀工作。

  第十一条  用户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在系统中存储、传递具有保密性质的文件、资料、数据等。严禁将系统中的内部文件或有关工作事项、工作数据擅自复制、打印或者让无关人员阅读。严禁未经批准向外单位人员提供有关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

  第十二条  用户须严格按照各类信息系统的安全要求、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进行有关操作。严禁用户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各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系统资源; 

  (二)擅自对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 

  (三)擅自对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五)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

  (六)擅自公开他人信息资料;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用户使用各系统存储、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用户利用各系统制作、复制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九)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的;

  (十)教唆犯罪的;

  (十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用户须遵守各系统的专门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统计局处室、单位及各市、县(区、市)统计局要高度重视信息化系统使用管理工作,加强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用户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