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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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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统计局 主题词
标题襄垣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8-11-23

襄垣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统计执法公示是我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统计执法内容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统计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我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六)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七)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被处罚对象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九)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统计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政府或我局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或相关利害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应经我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