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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2-2585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5-09 |
| 发文机关:统计局 | 主题词: |
| 标题:2022年山西省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2-05-09 |
2022年全省统计法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围绕全省统计工作会议重点工作安排,扎实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全面推动统计法治工作提质增效,为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服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统计法治保障。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各级统计局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持之以恒抓好法治学习教育,全年专题学法不少于2次。要组织统计系统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法律法规等,切实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于统计工作全过程。
(二)全面落实统计法治工作主体责任。各级统计局党组要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推动统计法治监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分管统计法治和专业统计工作负责人要结合分管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落实监督责任,统计法治机构、各专业处室负责人落实直接责任,形成从领导干部到工作人员的责任闭环。
(三)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完成好清廉山西建设关于统计监督相关工作任务。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将《监督意见》和《国家统计局贯彻<监督意见>通知》纳入各级统计局党组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开展专题研讨。牵头研究制定我省落实《监督意见》工作举措,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协同配合机制,严格落实我省《纪检监察监督与统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试行)》和《关于建立省委巡视机构与省统计局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等有机贯通、形成合力,提升监督效能。推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下级党委、政府向上级年度报告的内容,下级统计局每年向上级统计局报告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
(四)巩固提升统计督察整改成效。充分发挥国家统计督察在推动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及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保障作用,推动各市各有关部门做好统计督察整改“回头看”工作。探索建立我省对市县统计督察制度。
二、提升统计普法宣传实效
(五)落实“八五”普法规划。严格落实《山西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关于统计工作的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广泛利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解读《监督意见》。
(六)持续推动统计法进党校活动。各级统计局要结合推动统计法进党校活动,推动将《监督意见》纳入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
(七)做好重要时间节点普法宣传工作。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做好宪法宣传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和中国统计开放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统计法治宣传工作。
三、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八)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制。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检查机制,积极主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积极探索对部门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方式,完善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九)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山西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提出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做好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的审核,积极推动追责问责。优化巩固现有获取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渠道,严格执行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制度,全面及时规范做好线索受理、登记和后续办理。
(十)做好移交转办线索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上级统计局立案调查或者直接核查的案件,各级统计局要协调督促地方依法依规整改处理到位,及时报送结果;对上级统计局移交转办督办线索案件,各级统计局要全面深入地查清事实,协调督促地方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及时报送相关证据和材料。
(十一)深化统计执法与统计调查工作协同配合。各级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强与各专业的协调配合,推动各专业及时全面移送数据审核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并协助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十二)加大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将查处的重大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及时通报曝光。对问题线索核实、案件核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推进不力的,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曝光。编印统计违法案例手册,组织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活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十三)规范统计执法检查。严格遵守统计执法检查规范,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统一执法文书样式。修订完善我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统计领域免予处罚清单,严格依法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确保罪罚相适应。研究开展案卷审理和评查。
(十四)提升统计执法水平。加强统计执法业务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省市统计局每年至少举办一期统计执法培训班。各级统计执法机构要注重通过执法实践提高业务能力,积极抽调新人参与统计执法,以老带新、亲力指导,扎实提升一线执法办案能力;要配合上级执法检查人员抽调工作,鼓励调动执法人员积极参与上级执法检查。
(十五)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做好统计执法证考试和核发、换证工作。市县统计局要积极组织优秀年轻骨干考取国家统计执法证,推动各县(市、区)统计执法人员逐步达到2人。
(十六)持续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各级统计局要对本地区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要及时提出清理纠正意见,依法予以抵制。
四、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十七)加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出台我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和引导统计失信企业开展统计信用修复,主动纠正统计违法失信行为。做好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到期、信用修复后撤销工作。
(十八)加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管理。及时归集公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失信信息,不断完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
五、深入推进统计依法行政
(十九)做好涉外调查审批事项“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依法开展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证照分离”“互联网+监管”改革等相关工作。
(二十)加强涉外调查事中事后监管。对已取得涉外调查资格的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涉外调查活动,防范化解涉外调查领域影响国家安全稳定的突出风险。加强涉外调查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涉外调查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十一)做好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充分发挥好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合法审查、咨政建言、法律服务作用,加强重大执法决定和执法文书、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制度、合同等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合法性审核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