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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2-6356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10-08 |
| 发文机关:统计局 | 主题词: |
| 标题:山西省统计局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2-10-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统计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据《国家统计局机关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省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省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也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省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山西省统计局网站;
(二)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网站(山西);
(三)山西省统计局微信公众号。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受理、核实和处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受理举报人员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网络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障举报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填写举报台账,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应当以适当方式标明。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接收电话举报,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需要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收网络专栏、电子邮箱举报,应当保障举报材料完整;接收来信举报,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完整。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接收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规定提出办理意见;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省统计局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必要时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再次收到相同事项的举报,合并办理;
(五)举报事项和举报对象不明确、不具体,或者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省统计局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立案调查;
(二)转交市统计局办理。
第十二条 省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数据报送情况等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经省统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审查认为举报事项不宜由省统计局立案调查的,由局政策法规处制作转交函,转交市统计局核实,可以在转交函中明确检查方式、完成时限、区域、内容等,提出报送举报核实、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等要求。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提出举报核实意见,报请省统计局领导审定。
举报事项有时效性要求的,由局政策法规处逐件研究并及时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五条 由省统计局立案调查的举报,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对转交市统计局办理的举报,局政策法规处应当督促市统计局按照转交函要求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涉及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晋统办字〔20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