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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109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2-17 |
发文机关:统计局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2-17 |
为推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强化统计执法监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案卷制作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参照国家统计局案卷评查有关标准制定。
二、适用范围:山西省、市、县(市、区)统计局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评查,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标准的主要内容: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本标准是衡量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包括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一般标准是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判断办案质量和案卷制作水平的得分标准,包括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方面有无瑕疵,处罚是否合理,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是否正确,文书内容是否齐全等内容。
四、评分办法:基本标准不设具体分数,案卷不符合基本标准中任何一项要求的,则为不合格的案卷。对不合格的案卷,不再进行一般标准的评查。一般标准的总分值为100分,扣除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相应分值后,即为该案卷的最后得分。
第二部分 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4.对外执法文书加盖有效公章。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案件事实基本清楚;
2.证据基本充分。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
2.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3.行政处罚种类与罚款数额在法定范围内。
四、程序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合法;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调查;
3.依法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5.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规定经过集体讨论;
6.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依法完成送达工作。
第三部分 一般标准
一、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无瑕疵(11分)
1.被处罚对象的名称准确并前后一致;(1分)
2.案件事实和情节表述清楚、准确;(2分)
3.证据充分,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2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引用时具体到条、款、项、目;(2分)
5.执法人员实施检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2分)
6.送达程序合法、有效。(2分)
二、合理性标准(9分)
1.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不仅在法定权限内,而且遵循了已制定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等规范性文件;(2分)
2.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主观动机等因素;(2分)
3.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未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2分)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凭证的罚款数额不一致时,有变更依据,并说明了理由。(3分)
三、文书规范标准(80分)
处罚程序中依法不需要履行某一阶段或者不需要制作某一种文书的,该阶段或者该文书的分值自动计入;依法应履行某一阶段或者应制作某一种文书而案卷中缺少的,扣除该阶段或者该文书的全部分值。对本标准未涵盖的问题或文书种类不参评。
(一)立案阶段(5分)
立案审批表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0.5分)
(2)载明案件来源;(0.5分)
(3)有案情记载;(0.5分)
(4)注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1分)
(5)检查组意见合理;(0.5分)
(6)法治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法治领导的意见、签名和日期齐全;(1分)
(7)补充立案的,情况符合《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25分)
1.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2分,每项0.5分)
(1)载明被检查单位名称;
(2)告知实施检查的时间,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
(3)告知联系人姓名与联系方式;
(4)公章、日期齐全。
2.调查询问笔录(4分,每项0.5分)
(1)载明询问的时间、地点;
(2)对被询问人逐一进行调查询问;
(3)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职务;
(4)有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记录;
(5)调查笔录内容完整、清晰;
(6)笔录中的涂改之处,有被询问人的签字、手印或盖章;
(7)笔录有被询问人看过笔录内容记录,逐页、顶格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8)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3.现场检查登记表(2.5分,每项0.5分)
(1)载明当事人情况及在场人员情况;
(2)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
(3)现场检查笔录中的“上报数”“检查数”明确,“检查数”注明了正确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材料来源,并附相应的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等书证;为检查统计数据的,应当明确记载检查内容和发现的问题;
(4)有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4.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等书证(7分)
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等书证应为原件。复印件作为证据的,应在复印件首页标注复印件总页数和“所有材料均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以及当事人签名、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注明日期,并对复印件逐页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骑缝章。打印件作为证据的,应在打印件首页标注打印件总页数以及当事人签名、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注明日期,并对复印件逐页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骑缝章。
5.被检查单位情况登记表(3.5分)
(1)被检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地址、法定代表人及电话、实际负责人及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分管统计负责人及电话、统计部门负责人及电话、统计人员及电话应明确。(3分)
(2)有统计负责人签字,公章、日期齐全。(0.5分)
6.统计报表催报单(2分,每项0.5分)
(1)被催报的单位名称准确;
(2)催报的报表名称和应报送的时间准确、具体;
(3)催报时间正确,预留报送时间合理;
(4)告知后果,公章、日期齐全。
7.统计检查查询书(2.5分,每项0.5分)
(1)被查询的单位名称准确;
(2)查询事项表述准确、合理、合法;
(3)预留答复的时间合理;
(4)告知后果;
(5)公章、日期齐全。
8. 其他证据(1.5分,每项0.5分)
(1)照片作为证据的,打印或粘贴在案卷纸上,注明拍摄人员、拍摄日期、照片反映的问题等,并有执法人员签名;
(2)电子报表或其他光电磁介质材料作为证据的,应转换为纸介质材料,并有执法人员签名;
(3)行政记录等作为证据的,应注明出处。
(三)审查决定阶段(33分)
1.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5分,每项1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2)载明违法事实情节和处罚的法律依据;
(3)案件定性准确,有异议时应当说明定性的理由;
(4)有检查组负责人的意见和法治部门审核意见;
(5)统计法治部门分管领导的意见、签名和日期齐全。
2.行政处罚告知书(10分)
(1)当事人名称准确;(2分)
(2)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4分)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期限;(2分)
(4)公章、日期齐全。(2分)
3.听证通知书(2分,每项0.5分)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3)告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
(4)公章、日期齐全。
4.听证笔录(3分)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0.5分)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0.5分)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0.5分)
(4)载明本案争议的焦点;(1分)
(5)有当事人、记录人的签名和日期。(0.5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13分)
(1)当事人名称准确;(1分)
(2)违法事实情节清楚;(2分)
(3)有具体的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3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同时予以警告;(2分)
(5)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分)
(6)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分)
(7)告知后果;(1分)
(8)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印章、日期齐全。(2分)
(四)后续相关程序(2分)
1.下发《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提醒函》;(1分)
2.处罚信息公示情况告知;(1分)
(五)送达、结案阶段(15分)
1.送达回证(10分,每项2分。有数份送达回证的,任何1份送达回证的某一项不符合要求,即扣除该项分值)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3)载明送达人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
(4)直接送达的,有收件人的签名或盖章;
(5)间接送达的,有相关材料证明。
2.结案审批表(2.5分,每项0.5分)
(1)载明案件来源和立案时间;
(2)有案情摘要;
(3)有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和作出时间;
(4)有执行情况;未执行完毕的,说明情况并注明结案理由;
(5)有检查组负责人和统计法治部门负责人、法治分管领导的意见。
3.案卷归档(2.5分,每项0.5分)
(1)一案一卷,卷内有材料目录;
(2)使用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样式;
(3)卷内材料齐全,不宜存入案卷的材料未入卷;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5)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另外卷附后。
第四部分 附则
本评查标准由山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原《山西省统计局2008年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同时作废。本评查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