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襄垣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依法行政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4-1109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2-17
发文机关统计局 主题词
标题山西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2-17

山西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山西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提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统计局直接组织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应遵循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由山西省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专业处室依照职责分工进行配合。 

第二章 现场检查前期准备 

第五条 下列问题与线索,经山西省统计局领导批准,由政策法规处组织直接检查核实: 

(一)国家统计局转交并要求直接检查的; 

(二)省纪委监委及省纪委监委驻省发改委纪检组转交并要求直接检查的; 

(三)山西省统计局领导指定直接检查的; 

(四)政策法规处建议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直接检查的; 

(五)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准确完整记录所有接收的各类问题线索,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第七条 检查核实问题线索应当组建执法检查组,具体承担检查核实任务。 

执法检查组的组建应当统筹考虑问题线索涉及的区域、内容、任务量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等因素。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由省统计局局领导指定,一般由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检查组组长、副组长应当接受过统计执法培训。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主要由检查组组长从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全省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中抽调。抽调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被检查的市执法人员与检查单位有利益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法检查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抽调执法检查组成员,由省统计局向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抽调函,被抽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通知抽调人员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局领导关于统计执法检查的批示要求,承担具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二)组织领导和协调既定的执法检查业务工作,坚持以问题线索为导向,以执法检查方案为依据,查明事实原因,明晰问题性质,确保检查结论有理有据; 

(三)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四)撰写检查报告;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负责筹建执法检查组,组织拟定执法检查方案以及检查报告; 

(三)组织实施执法检查,负责检查任务分工和督促指导,请示报告并协调解决检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维护执法检查工作正常秩序; 

(四)每日召集检查组成员对当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安排布置次日的检查工作; 

(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六)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现场检查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检查组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批准代行组长职责。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服从组长、副组长工作安排; 

(二)完成所承担的具体检查任务,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材料取证清单;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四)填写、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按要求汇报当天检查情况; 

(六)配合撰写检查报告; 

(七)完成检查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签订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承诺书。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任何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 

执法检查组抽调人员检查期间差旅费用由山西省统计局统一负担。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接触检查对象;不得弄虚作假和包庇说情;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执法检查的相关话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活动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不得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拟定检查方案,报局领导审批。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式、检查组成员、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被检查地区的基本情况,有关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地区名录资料、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 

(二)准备检查工作所需的法律文件、文书(纸介质和电子介质); 

(三)准备所涉及问题与线索的有关材料以及检查方案; 

(四)准备执法检查所需设备; 

(五)检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开展检查前专题培训,组织学习领导批示、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明确工作纪律及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地区市统计局下发协助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第三章    现场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组入驻被检查地区后,应当视情况召开见面会,向所在地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检查目的,提出开展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方案和相关资料确定具体检查对象。掌握的问题与线索中有明确指向性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没有明确指向性的,由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或者根据需要确定具体检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统计执法证。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开展数据核实和取证。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发现上报数据与核实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检查人员应当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登记表和询问笔录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版打印件,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手写件,手写件应当书写工整。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取证时,应当收集、调取相关原始证据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原始证据提供者在证据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复制于原件”,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在现场检查、询问、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检查、阻碍检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劝解,责令其改正,向其说明该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向检查组组长报告;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记录,由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拒绝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录音或者录像。 

第四章   检查报告的撰写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撰写检查报告,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局领导提交检查报告,检查资料一同交回。 

第三十条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 

(一)背景情况:问题与线索的来源,领导的批办要求等; 

(二)基本情况:时间行程,检查组人员构成,现场检查安排与过程概况,涉及的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以及检查对象有询问记录的人员概况,有关配合概况,检查组工作概况、特殊情况处置等; 

(三)基本事实:问题线索与核实结果的比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涉及的主要人员等; 

(四)检查组的意见建议:存在问题的综合评估意见,立案或者补充立案建议,处理意见,责任追究建议等。 

第五章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统计执法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初步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第三十二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统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及时立案,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应当给予处分的,及时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报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组织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集体讨论案件是否立案,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及时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并制作《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局领导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拟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专业处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政策法规处及时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六条 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执行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结案。结案应当撰写结案报告,经局领导审批后结案。 

第三十七条  经局领导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有关专业处室,供各专业数据核查参考使用。 

第三十八条  在统计违法案件查办完结后,综合考虑案件严重性、代表性、典型性等因素,经局领导批准,通过系统内部发文、提请政府发文、会议以及其他方式,择机适时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案情、查处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统计违法案件结案后,要及时整理案卷材料,在结案后3个月内将案卷移交局办公室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有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报送和国家工作人员失职失察的,要将线索移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要及时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后移送省纪委监委。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山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