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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921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8-12 |
发文机关:统计局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8-12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保证审核评估工作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统一规范,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据《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国家统计局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国家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规则(2021)》,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是山西省统计局及各相关处级单位以原始数据和汇总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数据生产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计数据之间的匹配性、逻辑性等,采用科学方法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核实和修正,对全省和分市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与确认。
第三条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应遵循国家统计局方法制度及其规范要求,基于科学的原则、合理的统计推断,综合使用经济社会人口等多学科方法,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第四条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对象包括全省和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农业、工业、能源、零售、服务业、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等主要统计数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调整需要审核评估的指标数据。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分为全省数据质量审核和分市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两个部分,不包括各类普查等国情国力调查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
第六条 组织实施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的各相关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和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完善审核评估工作机制,规范审核评估流程,改进审核评估方法,确保数据审核评估结果符合客观实际。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制定完善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机制、流程、方法时,应充分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统计局有数据生产和审核评估职能的各相关单位。
第二章 全省数据质量审核
第九条 全省数据质量审核指对全省汇总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专业审核和核算审核。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全省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
第十一条 全省数据质量审核主要参照依据包括:统计制度方法;各指标涉及的原始数据、历史数据、相关专业数据;行政记录和部门统计数据;通过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掌握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数据质量核查、抽查、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掌握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专业审核由相关专业处负责实施,根据本专业审核流程和方法,对负责生产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核算审核由核算处负责实施,对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比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相关处室应妥善保存审核过程中的印证资料,按月度(季度)形成书面报告,写明审核过程、审核结果等内容,于省级验收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设管处。
第十四条 全省数据应当以国家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凡列入审核评估范围的数据,未经国家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不得对外提供和公开。
第三章 分市数据质量审核评估
第十五条 分市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主要指对各市核算和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由相关单位负责。重点审核评估各市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比性等。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综合使用逻辑性分析、关联性分析、协调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分市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
第十七条 分市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主要参照依据包括:各指标涉及的各市原始数据、历史数据、相关地区数据;各市行政记录和部门统计数据;通过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掌握的各市经济社会实际情况;数据质量核查、抽查、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掌握的各市情况等。
第十八条 数据审核时间:联网直报专业数据审核实行“开网即查、随报随审”,非联网直报专业数据审核与数据处理同步进行。通过搜集资料进行综合核算的专业,数据审核与省级核算同步进行。对分市数据评估一般在与国家统计局沟通了解全省初步数或国家统计局反馈数据后进行。
第十九条 分市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的一般程序:
月度数据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主持会议集体审核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结果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季度、年度主要统计数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会议进行审核评估,处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会议后,重要数据应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确认。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对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全过程进行记录,评估会议后应填写《山西省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认定记录表》;形成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报告,写明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结果变化情况和特殊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审核评估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核查。审核评估相关资料要真实、准确、完整,并由各相关单位妥善保管。
审核评估记录表和审核评估报告应在审核评估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报设管处。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在审核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和国家统计局反馈的数据质量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市统计局。市统计局需按规定查明原因,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数据质量,并上报处理结果。对不认真细致核查,应发现而未发现失实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还将作为后期数据审核评估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采取调研、座谈、现场核查、走访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被调查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分市数据的交叉联审、数据质量抽查,不断提高各市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水平。
第二十三条 分市数据应当以省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凡列入审核评估范围的数据,未经省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不得对外公开。
第四章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期间的“跑数要数”等行为,并按照《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规定,如实做好记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审核评估违反相关规定随意改数、以数谋私,不得收受数据被审核方的任何礼物、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有接受宴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审核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跑数要数”、弄虚作假、以数谋私、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及腐败问题的,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关纪委和政策法规处要加强对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数据审核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和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查属实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19日印发的《山西省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晋统字〔201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