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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086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6-15 |
发文机关:襄垣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词: |
标题:对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主题分类:文化 | 发布日期:2023-06-15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8月1日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