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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087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6-15 |
发文机关:襄垣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词: |
标题: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主题分类:文化 | 发布日期:2023-06-15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