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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082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06-14
发文机关襄垣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词
标题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 作业审批
主题分类文物 发布日期2023-06-14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 作业审批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