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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082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06-14
发文机关襄垣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词
标题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主题分类文物 发布日期2023-06-14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