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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082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6-14 |
发文机关:襄垣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词: |
标题: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
主题分类:文物 | 发布日期:2023-06-14 |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