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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054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6-13 |
发文机关: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标题: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6-13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