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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4612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5-09 |
| 发文机关:襄垣县信访局 | 主题词: |
| 标题:通 告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5-09 |
信访工作是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依法信访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为维护县党政综合楼正常办公秩序,现对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县委、县政府的信访接待场所设立在县信访局接待大厅,请大家按照规定,到县信访接待大厅按照相关要求依法提出。
对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县委、县政府综合楼前及周围非法聚集、滞留、围堵的信访人,工作人员将依法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三、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扰乱信访正常工作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