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4-2710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6-03 |
| 发文机关:襄垣县信访局 | 主题词: |
| 标题:规范信访行为告知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6-03 |
公民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合法信访行为。《信访工作条例》是各类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的规范,请依法遵照执行,如有下列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越级走访或多人就同一事项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的;
2.不按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或者诉求已经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缠访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4.在国家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或大型会议期间搞静坐、散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戴状帽、递状纸或者非法聚集的;
5.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6.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7.为发泄不满情绪,随意辱骂、殴打别人或者打砸、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的;
8.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编写、分享、转发有关信访的虚假消息或者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的;
9.聚集多人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10.围攻、辱骂、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的;
11.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名义借机敛财的;
12.在信访接待场所裸露身体的;
13.把尸体停放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搞祭奠活动的;
14.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15.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或者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自残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
16.在天安门、中南海、领导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机关所在地、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
违法信访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希望大家依法依规开展信访活动,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