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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0277 | |
| 发文字号:襄政办规〔2025〕2号 | 发文时间:2025-05-29 |
| 发文机关: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日期:2025-05-29 |
各镇人民政府,襄垣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垣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5年5月26日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垣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行为,维护城镇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1号)、《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DBJ04/T416—2020)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指《襄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所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村(居)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是指村(居)民个人在旧房主体未全部拆除,改变原有房屋承重结构体系进行建设的行为;扩建是指村(居)民个人在旧房主体未全部拆除的基础上,扩大占地面积或在原有房屋上加层建设房屋的行为;翻建是指村(居)民个人拆除原有房屋在原宅基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上修建住宅房屋的行为。
第五条 个人建房管理和服务遵循政府主导、部门指导、户主负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辖区内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工作;负责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对建设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管;负责组织部门联审、日常巡查、信息推送等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建房屋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建房屋行为予以制止。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协助各镇做好农用地转用申报审批工作。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个人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提出古韩镇辖区主要街道两侧个人建房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负责协助各镇做好四至测量及地界认定工作。
第九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个人建房活动给予指导,免费提供村(居)民建房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对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个人自建房的建筑图纸、地勘报告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队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派出监理单位对建筑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
第十条 县文旅局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文物、城镇重要历史与人文价值区域等建筑保护范围与控制范围内个人建房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负责按照规定对个人建房手续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并初审通过后报所属镇人民政府审查;负责建立本区域范围内个人建房巡查网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建房屋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建房屋行为予以制止并上报。
第十二条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规建设行为实施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及镇人民政府及时召集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联动处置,根据法律法规和履职事项清单依法立案查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章 规划管控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先批后建的原则,应满足消防、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布局技术要求,不得侵占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道路间隔6米之内视为四邻),应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日照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影响相邻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个人建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原则控制在两层及以下,沿城镇主要街道控制在三层及以下,严禁修建四层及以上建筑。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建筑跨度均不得超过6米。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建筑室内外高差住宅不超过0.45米,非住宅不超过0.6米。古韩镇辖区主要街道为:城北街、府东府西街、东西大街、新建街、开元街、韩州街、迎宾街、永兴街、雨露街、朝阳街、长兴路、学府路、太行路、花园路、建设路、府前路、阳光路、滨河东西路。其余镇镇区主要街道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本户地界。
(三)建筑外观风貌应与周边整体风貌协调。
(四)城镇品质提升、城市更新重点地段、风貌管控重要区域的个人建房,建设方案须经县自然资源局研究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原则上不新审批零星宅基地,涉及搬迁安置等集中建设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个人建房位于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文物、城镇重要历史与人文价值区域等控制范围内的应当征得县文旅局同意,其中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原则上只可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景观风貌要求进行维修加固。
第十七条 对于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层的,应由户主聘请相应资质机构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和加层的结构安全意见。房屋安全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需拆除原有建筑进行翻建。对于统一规划建设的成片村庄居民点、单位家属院等,原则上不予审批新增加建筑;确因房屋质量原因影响居住安全的,须出具危房危窑D级鉴定报告后重新申请建设,但不得超过原有建筑规模。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审批实行产权人申报、村级初审、镇政府审查、部门配合联审的制度。
第十九条 个人建房应严格执行审批规定,不得未批先建,不得违反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一)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建筑层数为两层及以下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联审;房屋位于古韩镇辖区主要街道两侧的,需征求县自然资源局建筑风貌管控意见;房屋位于其余镇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风貌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控。
(二)子女继承的房屋和无土地使用证的房屋翻修,由村民代表大会认定权属无争议后办理修建手续。
(三)四邻因历史私怨等个人原因,或无正当理由,在审批过程中拒绝签字的,可由村委出具证明后予以审批。
第二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申请个人建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建房申请表(见附件1);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建筑施工图纸;
(四)建筑效果图(三层及以上建筑提供)。
第二十一条 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还需提供:
(一)个人建房联审表(附件2);
(二)地勘报告;
(三)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
(四)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相关人员资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责任人接受授权意见书;
(六)建房人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承诺书;
(七)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
(八)建房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可参照县住建局编制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不得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阳光房)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房屋基础等要达到防灾抗震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个人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及时申请验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相关镇、部门、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建房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