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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4440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8-26 |
| 发文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词: |
| 标题: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烈士子女关系调查制度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4-08-26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烈士子女关系认定程序,减轻村级负担,建立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烈士子女关系制度。
第二条 符合条件部分烈士子女提出享受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后,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在10个工作日内深入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对申请对象与烈士的子女关系情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三条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全力配合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的调查,为准确掌握申请对象与烈士关系情况提供方便。
第四条 参与调查的镇、村(社区)工作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调查请对象与烈士关系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确保调查情况真实准确。
第五条 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烈士子女关系调查报告由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24年8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