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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441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9-01
发文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词
标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档案管理制度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2024-09-01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县、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档案资料的整理、装订、保存,不得损坏和遗失。

第二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人员的档案资料,按编号顺序归档,方便查阅。

第三条 档案室(柜)除档案管理员外,其他人不得擅自入内(或开启)。

第四条 查阅、抄录、借用受助人员材料的单位(人员)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需复印或带走受助人员材料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县、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档案管理人员对前来查阅、抄录、借用、复印和带走档案材料的单位、人员、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第六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档案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条 档案室(柜)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切实做好档案室保密、防火、防尘、防盗、防事故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24年9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