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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4441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9-01 |
| 发文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词: |
| 标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档案管理制度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4-09-01 |
第一条 县、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档案资料的整理、装订、保存,不得损坏和遗失。
第二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人员的档案资料,按编号顺序归档,方便查阅。
第三条 档案室(柜)除档案管理员外,其他人不得擅自入内(或开启)。
第四条 查阅、抄录、借用受助人员材料的单位(人员)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需复印或带走受助人员材料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县、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档案管理人员对前来查阅、抄录、借用、复印和带走档案材料的单位、人员、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第六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档案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条 档案室(柜)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切实做好档案室保密、防火、防尘、防盗、防事故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24年9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