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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184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1-06-08
发文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词
标题襄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2021-06-08

襄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由分管信息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股室(单位)在上报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二)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或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可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经保密审查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股室(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或审签时,就应该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