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政务大厅各部门:
为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03〕78号《关于进驻市(地)政务大厅各部门刻制并使用“项目审批专用章”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同意,进驻县政务大厅的各部门统一刻制并使用“襄垣县××局项目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5月30日前,驻厅各部门在县政府办公室申请、备案、刻制“襄垣县××局项目审批专用章”,6月1日在政务大厅各窗口统一启用。
二、“襄垣县××局项目审批专用章”是各部门在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业务时必须使用的唯一印章,新印章启用后,各部门公章不再在政务大厅重复使用。
三、驻政务大厅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由进驻政务大厅的各窗口集中授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驻厅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专用章”管理,严格印章使用程序,保证印章安全使用。凡属本部门范围内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必须由本部门有关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需报送上级审批、备案的事项,必须在上级审批、备案,并经本部门有关领导和业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
五、驻厅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襄垣县××局项目审批专用章”的顺利启用,保证事项全部进驻大厅并在大厅做到项目公开,程序规范,环节简化,效能提高。
六、县监委要对“襄垣县××局项目审批专用章”的启用以及业务进驻、业务骨干坐班等情况全程监督,凡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实施的要追究责任。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