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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0-04873 | |
|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0〕16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政府办 | 主题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布日期:2010-01-29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6日由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以国家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依据,以我省义务教育发展为需求,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宗旨,从实际出发,对国家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作了进一步细化,将我省近年来义务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方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教师、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它的颁布与实施,是贯彻国家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精心组织,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推动学习宣传活动深入开展。
(一)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活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到本辖区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当中,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 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二)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培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学习计划,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教育系统要把学习活动纳入到广大教职工的学习培训工作之中,纳入到教师寒假业务培训之中,分批对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实施办法》的培训,要组织教师进行深入学习和全员培训,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抓好《实施办法》的宣传普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实施办法》的宣传活动。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将《实施办法》融入学生法制教育之中。通过宣传普及,使《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每个家长和社会各界认识到自己在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为《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突出重点,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新时期义务教育的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和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和义务教育投入公告制度,将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分别列入领导任期考核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建设途径,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教师队伍的职务评定、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以及教师培训工作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明确了素质教育的方向和措施,从思想品德教育、课程改革、教学活动、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对素质教育作了详细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指明了方向;进一步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对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和校长教师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从而保障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四、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义务教育法》及《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推进和完善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积极清理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有关文件。要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证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依法落实学校规划和建设,加强校舍管理,确保校舍安全;加强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教师管理,依法聘任校长,真正把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全面予以保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采取措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履行教育义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权利,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保证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地工作或者居住期间,其同住的非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地接受义务教育。要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禁止组织学生参加非公益性的演出和庆典活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要依法管理和使用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完全用于义务教育。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尤其要在教师培训、骨干教师配备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严禁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以及在学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对学生加强爱国主义、中华传统美德、法制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积极推进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地安排学生的课业,组织学生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