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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1-12389 | |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1〕36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政府办 | 主题词: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2011-04-2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园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确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县政府研究制定了《襄垣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襄垣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保障我县城镇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一是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三是要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和管理纳入财政预算。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发放进行监控和督查。
十、经办管理服务
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要与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十二、切实加强领导
各乡镇、各社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乡镇、各社区和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向广大城镇居民和各级干部宣传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不断增强城镇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