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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2-17207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2〕124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政府办 主题词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襄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各项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布日期2012-09-28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襄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各项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委员会、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各项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                      
  
 

  关于推进各项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的意见

 

   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要求。为全面推进各项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衔接和落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优惠对象

  (一)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

  (三)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纳入我县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管理5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计生家庭。

  二、惠民政策与计生奖励政策的衔接方面

  (一)帮扶资金保障方面(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1.在依法落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对计划生育家庭各项惠民政策,财政部门从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二)农业帮扶方面(由农委负责落实)

  2.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中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外出务工人员。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凡这些家庭有愿意外出务工的,都优先安排培训。

  3.在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中,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申报户,给予优先、优待和照顾。

  4.在核定发包集体林地面积和核定承包总人数的基础上,给予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奖励1人份的林地承包面积。

  (三)科技帮扶方面(由科技部门负责落实)

  5.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科技致富,在科技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中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6.为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优先提供种养新技术,优先安排相关科技知识培训,并减免相关培训费用。

  7.在开展涉农科技扶贫、成果推广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给予支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提高生产技能和效益。

  8.免费为优惠对象提供科技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四)教育优先方面(由教育局负责落实)

  9.对夫妇双方属农业户籍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的女孩,接受义务教育时,给予减免寄宿费或给予生活补助的优待。

  10.在落实国家奖、助学金,享受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时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贫困家庭子女给予优先和照顾。

  11.在各种“爱心助学”活动中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困难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12.对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籍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报考本县高中学校时,给予10分的加分优待。

  (五)民政帮扶方面(由民政局负责落实)

  13.在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方面。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户,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分类施保办法在发放低保金时给予倾斜。计划生育家庭所获独生子女费,不计入家庭收入计算基数。

  1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无生活来源,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15.社会救助工作。对农村独生子女困难户和双女绝育困难户,城镇独生子女困难户;因突发事故、灾害、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实施临时救助,最大限度缓解其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

  16.在民政部门开展的各类慰问和爱心助学活动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重点照顾。

  17.对计生家庭和困难家庭(含流动人口)的唇腭裂和心脏病患者进行救助,唇腭裂患者在指定两所医院免交医药、手术及住院费用;心脏病患者享受1000—3000元的资助。

  (六)社会保障帮扶方面(由人社局负责落实)

  18.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的特殊困难家庭,在参保个人出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19.劳动就业中,优先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家庭推荐就业,优先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经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优先对他们进行安置。

  20.就业培训中,优先对有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成员进行免费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独生子女及双女绝育家庭成员优先进行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当年不能获得小额贷款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发放。

  21.在妇女发展生产项目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双女绝育家庭的妇女提供贴息贷款:妇女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

  均不贴息。

  (七)新农合优先方面(由卫生局负责落实)

  22.在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对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家庭成员和双女绝育家庭特殊困难户成员参合资金个人出资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

  (八)住房建设优先方面(由住建局负责落实)

  2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夫妻一方做了绝育手术的计生家庭,在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和建设农民新村时,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申报审批。

  24.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且无业、下岗失业或自谋职业人员,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生困难家庭在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申报,优先配租(售)。

  25.在实施整村推进和易地扶贫搬迁时,按晋开发办(20071197号文,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在核定当地建房资金总额或补助总人数的基础上,各多发一人份的补助资金(独生子女家庭按4人计发,双女绝育家庭按5人计发)。

  26.优先安排符合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两项制度”条件的农村贫困户中的计划生育女儿户参加各种免费技术培训和就业培训。

  27.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危房改造、贴息贷款、定点扶贫等政策或项目,要向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倾斜,支持计划生育扶贫对象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提高家庭发展能力。

  三、具体要求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认真做好奖扶对象的资格确认、审核工作,为相关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和其他相关信息。

  (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的落实,为相关部门提供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优惠政策的相关依据。

  (三)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工作。每年年底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情况汇总上报,并将奖扶对象的相关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四)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作为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结合当地实际,在制定各项惠民政策时,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确实可行、便于落实的具体优先优惠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社会救助和帮扶活动,切实解决计生家庭的实际困难,激励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