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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5-04960 | |
发文字号:襄政发〔2015〕3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政府办 | 主题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襄垣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实施 |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垣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襄垣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15-03-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办事处,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县直各委、局、办、中心:
《襄垣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襄垣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2015年1月26日第4次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垣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日
襄垣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系列文件要求,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市相关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乡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有行政职能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坚持“从严从简、依法依规、总量控制、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
第五条 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
发改、财政、审计、人社、监察、机关事务管理、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公务接待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各单位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对本乡镇、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后勤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
第九条 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党政机关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机关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规格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报销时需附经审批的正式通知,安排食宿的一律不予报销食宿相关费用。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要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差旅住宿费标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国内差旅人员要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数量和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十七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
第十八条 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并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依据接待清单、财务票据和派出单位公函一起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三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等活动应当参照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审批,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进接待资源共享,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上级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有序推进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七条 实施车改后,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可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鼓励乘坐公共交通或其他社会化提供的车辆。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八条 保留必要的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的编制和购置审批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违规租用社会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三十条 严格按规定报批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全县党政机关应当全面实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的定点采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上使用,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与执法执勤性质内容相一致的统一标识,否则不予登记上牌或按规定拍卖处置。
因涉密没有喷涂统一标识的特殊工作用车,应当单独登记,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内部集中管理、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公开公务用车使用和运行经费情况,切实降低公务用车的运行成本。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要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能通过发布文件、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安排会议。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会议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六条 召开会议优先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会堂等场所。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确需到宾馆召开的会议,应当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协议价格范围内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十三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
第四十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要统一权属登记至县人民政府名下,并授权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请调剂。
第四十八条 推进办公用房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五十一条 鼓励党政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五十二条 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的配置和使用,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加强对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的集中回收和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三条 统筹推进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必要的纸质文件要采用双面打(复)印,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四条 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五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列入党校的教学内容。增强干部职工节约意识,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责,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把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八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五十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展会、运动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推动和支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接受并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重视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并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九条 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或者相关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七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其他我县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襄垣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乡镇两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固定资产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财政资金配置及接受捐赠、赞助等渠道所形成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襄垣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作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范围是:
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类:
第一类 房屋及构筑物;
第二类 通用设备;
第三类 专用设备;
第四类 文物和陈列品;
第五类 图书、档案;
第六类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六条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各单位要参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0号)编制本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报请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申请单位方可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七条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每年清查盘点至少一次,要有记录、有签字,做到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各单位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房地产另行规定执行)须经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九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闲置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调剂使用,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器设备等。加大闲置固定资产调剂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条 对于无法参与使用调剂的闲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采取公开拍卖、回收等方式处置,通过充分竞价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处置收益要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报废:固定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需报废的,报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批准,按有关程序执行。
报损:如因有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损失,报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批准,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六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变动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及需开展的统计评价、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固定资产。按期办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如有盘盈、盘亏或毁损,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本地区、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登记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统一确权到襄垣县人民政府名下。
(一)权属登记范围。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乡镇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全县属事业单位、全县属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和县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所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和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及县财政各类投资或通过交换、捐赠等其他各种投资形成的各类房屋和土地,均纳入全县集中统一管理范围。
(二)权属登记审核程序。县政府授权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为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和自用土地使用权人。凡权属应登记到县政府名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应到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向县国土局、住建局重新进行申请登记。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材料均加盖“襄垣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专用章”。
(三)权属登记的方式方法。权属登记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1.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已登记到具体占用单位的,其权属应变更到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到县国土局、住建局办理初始登记。
2.原始资料不完备的,要按照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原则,凡可以确认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及县财政各类投资或通过交换等方式形成的房地产,由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出具证明,国土、住建部门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3.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现状发生改变的,包括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拆除、焚毁和实施城市规划导致已登记房产或土地发生变化,以及街道和门牌号码变更等情况,均须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4.对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有关单位须到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申报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结案后,再办理权属登记。
5.凡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撤销或组建机构等涉及的房地产,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接收管理。
(四)权属证书和资料实行集中管理。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档案资料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集中管理。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权属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移交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未经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资料出借、出卖、转让、抵押、销毁等。
(五)权属登记的相关税费。对于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有房地产未作权属登记和变更登记所需办证费用,以及对新建、构建(置)和改扩建的项目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税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列支。
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
(一)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重新安排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收回统一调剂。
(二)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必须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三)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该单位向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从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解决。
(四)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只能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必须报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初审,县人民政府批准。领导干部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必须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三、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管理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部门,代表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统一登记和统一管理(学校、医院自行组织物业管理)。
1.统一管理。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制定调整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2.统一标准。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襄垣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区)的新旧程度,统一制定相应的收费、服务标准,服务承包企业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3.操作程序。全县机关单位物业按域分片实行集中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确定物业承包公司,并派驻各单位。合同承包期不超三年,承包合同期满后重新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各单位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指导。
四、规范全县出租、出借、租用办公用房管理
1.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进行。
2.公开出租、出借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必须以街道、地段,按市场价格确定公用房屋租赁价格。
(2)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组织公开竞价、招标。襄垣县公证处全程参与。
(3)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将出租公告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公开出租的相关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公告期不少于7天。
(4)承租公用房屋意向者应在公告期内提交租赁公告中要求的资料,并缴纳保证金。
(5)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意向承租方的承租申请进行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布的租赁条件,对意向承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向承租者发出通知。意向承租者多于2人(含2人)的,采取竞价、招标的方式进行;少于2人的,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进行。
(6)通过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按成交价格与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载明:租赁期限、公用房屋使用范围、用途、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同时将租金缴入县财政指定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出租、出借收入。
(7)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3.实施意见出台前,已出租、出借的公用房屋,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原有合同、协议执行。凡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合同、协议到期后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实施意见出台后,未经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批,任何单位签订的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合同无效。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用房屋土地应由使用单位报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由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报请县政府批准方可租用。
五、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的审核管理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装修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进行危旧房改造及城市改造动迁等其他项目建设,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的办公楼项目。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经批准继续建设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监察、审计、财政、住建、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节能、投资等进行全面检查,凡建设规模超标、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使用单位事前要将下年度办公用房基本情况和使用状况、存在问题以及维修改造初步方案,向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交维修改造申请,由该部门予以审核并编制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维修改造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列入本年度预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组织房屋维修后交付使用单位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检查。
(三)城市建设涉及的动迁项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需动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或占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用土地的,负责动迁部门须征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同意。使用单位要将房屋及自用土地现有状况、动迁计划等情况报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由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批,并报县政府同意。未经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将所占用房地产自行处置。
(四)具有经营性质的非办公楼项目。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县财政投资建设的宾馆、大酒店,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权属登记,由所属单位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其它由县财政投资建设的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均由县政府统一收回。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原始资料及相关材料、证件的移交工作。在具体办理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与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进行沟通。
(二)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登记和移交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资产、经费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等不良后果,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