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1236931-5/2013-01631 | |
发文字号:襄政发〔2013〕43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政府办 | 主题词: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2013-09-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办事处,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县直各委、局、办、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3〕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管理责任
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政府领导下,牵头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低保管理工作。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职责,充分发挥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民政服务中心和包村干部的作用。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包片领导和民政服务中心主任负主要责任,包村干部和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包片领导负责本区域内低保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主持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包村干部负责牵头组织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本村(社区)低保专干开展低保工作入户调查、收入核算、公示等工作。民政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城乡低保工作的受理、资料初审、档案管理、统计报表、信访接待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做好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组织评议人员参会,发布公告,送达各类告知书、通知书以及民主评议结果,并做好会议记录、综合评议结果、申请审批复核等相关工作。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可以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二、完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核算和评估其家庭收入与财产,认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一)户籍状况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本人持有的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类别申请。
1.持长治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持长治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混合家庭”,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户口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夫妻双方是同一类型户口的,首先要将户口迁到一处再申报,因特殊原因不能迁到一处的由男方提出申请,女方出具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低保的证明。
2.在长治市范围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同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出具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在外省、市居住的,一般不予受理。有特殊情况的,要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信函证明其在当地的生活状况。
(二)家庭成员界定
1.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2.已成年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
其中,已成年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可视为同一家庭成员。子女户口是非农户的按城市人口对待,是农户的按农村人口对待。
(三)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指认定的同一家庭成员或通过家庭财产获得的各类可支配收入。
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明确认定对象
在以核算家庭收入与财产为原则的基础上,对以下几种家庭收入明显低于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要确保纳入或直接予以排除。
1.家庭收入明显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确保纳入的对象:
(1)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子女较少的老年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力因病、因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的病残家庭。
(3)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支出明显超出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2.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直接予以排除的对象:
(1)有家庭成员或赡养、抚养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入丰厚企业工作的。
(2)有一定规模经营活动的家庭。
(3)有汽车、多套住房、名贵宠物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三、合理核算收入
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算与评估,按收入来源,分类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入分类及主要核算对象
1.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劳动获得的各种报酬。
主要包括:固定职业、兼职、零星劳动等各种收入。
主要核算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城市非个体经营者,农村富余劳动力。
2.转移性收入,指单位、社会团体及家庭间的转移支付。
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单位辞退金、遗属补助,各类生活补偿及赡养、抚养费等。
主要核算对象:离退休人员,已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父母对单独按户计算的重病、重残子女的抚养,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有补偿的家庭或人员。
3.资产性收入,指通过家庭动产、不动产获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通过承包土地、房屋、车辆等获得的实物、货币收入,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的利息、红利。
主要核算对象:有土地、林地等实物收入的农村家庭,有房屋、车辆、存款等动产、不动产的城乡家庭。
4.经营性收入,指个体户的营业销售收入。
主要包括:有固定门面、摊位或通过直销、流动销售等各种形式获得的收入。
主要核算对象:城乡个体经营者。
(二)基本收入的计算标准
核算收入应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村(居)委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计算。一般情况下,各类收入的计算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1.工资性收入
有稳定工作的人员,最少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基本收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
城镇非稳定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按以下公式计算:
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入折减系数。
其中,在城镇打工的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在农村居住未外出打工的富余劳动力以居住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收入折减系数按年龄、身体和家庭等情况分别计算。
(1)城镇非稳定就业人员是:指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各种临时性劳务人员。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独立于单位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自雇型就业、自主就业、临时就业。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如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点、学生小饭桌等其他社区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认定:农村家庭耕地少于10亩或人均低于5亩。
(3)老年人家庭、重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重残(残疾程度达到二级以上)家庭可不计算劳务收入。
(4)单亲家庭,申请家庭中有3周岁以下幼儿的,申请家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子女的,可视其具体情况酌情计算劳务收入。
(5)对于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的严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证明,经入户调查又确实无法核实其真实收入的,视其工作性质,按照不低于下列计算标准核算其收入。
具体年龄结构和身体状况按如下折算系数计算:
18-35周岁:
①健康: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0.5至0.6);
②有病: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0.2至0.35);
③三级以下残疾: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0.2至0.35);
④既病又残: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0.1至0.2)。
女36 - 40周岁、男36 -50周岁:
①健康: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0.3至0.4);
②有病: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0. 16至0.25);
③三级以下残疾: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0.16至0.25);
④既病又残: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0.1至0.15)。
女41 -55周岁、男51 - 60周岁:
①健康: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0. 1至0.2);
②有病: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0.05至0.1);
③三级以下残疾: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0.05至0.1);
④既病又残: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0至0.05)。
2.转移性收入
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等,按实际计算。
辞退金、各类生活补贴,按分摊月数计算。企业破产改制解除劳动关系所得的补偿金等收入,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减去各项社会保险到退休年龄为止;失地农民,国家给予的土地补偿款摊入其家庭收入到用完为止。交通意外事故等给予的生活补贴类收入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摊入其家庭月收入,至用完为止。在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计入收入月数内,因大病、灾祸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当地政府或集体的高龄补贴等暂不计入收入。
赡抚养的计算。分户计算的子女对父母、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赡养、抚养义务。赡抚养费应按赡抚养人家庭收入满足其家庭最低生活标准后,超出部分的30%计算,最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分之一。赡抚养人也是低保对象的,可不计算应负担的赡抚养费。
3.资产性收入
经营出租房、车辆及其它资产的收入,农村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收入等,按市场平均收益测算。
农村土地收入。拥有基本口粮田的农业人口,每人获得的土地收入最少应按能满足自己食用的需要计算,计算标准是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食物在低保标准中所占的比例),多出部分按市场价折算。对于因病、因残或年老体弱自己无力耕种的土地收入,按实际情况计算。
申请农村低保家庭土地的确定及收入计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定的总亩数÷目前户籍总人口=人均土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申报人口×人均土地=计算收入的土地
农村基本口粮田以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会同民政部门共同核准的亩数为准,占低保标准的40%,不足的按实有数÷基本口粮田亩数×40%×农村低保标准计算;超出部分按市场计价(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收入参考值:200元-800元亩/年;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收入参考值:500元-2000元亩/年;移动式大棚种植的土地收入参考值:2000元-5000元亩/年;日光大棚种植的土地收入参考值:8000元-15000元亩/年)。流转使用的按合同或协议计算(城郊区及沿公路租种的土地收入参考值:400-600元亩/年,自行转租的土地收入参考值100-400元亩/年)。
4.经营性收入
有固定门面、固定摊位或代理品牌的。月收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相应倍数计算。
非固定经营者。经营期内按市场测算收入计算。
具体的计算标准为:
(1)代理品牌的按每月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3倍计算;
(2)固定门面。县城主城区有固定门面15平方米以上按每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3倍计算,不足15平方米的以实有面积÷15平方米×最低工资标准3倍计算;工矿区、远郊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按每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0.5一2倍计算;
(3)固定摊位。县城主城区有固定摊位按每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1.5倍计算,工矿区、远郊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按每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0.3一1倍计算;
(4)农村门市按每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0.1一1倍计算。
四、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都可直接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1)户口本、身份证。
(2)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格式和内容,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和规范,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家庭人口,婚姻、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明,造成贫困的主要原因,赡抚养人人数及姓名。
(3)夫妻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判决。
(4)患病人员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证明。
(5)残疾人出具残疾证。
2.收入证明
(1)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失业人员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村(居)委出具的失业证明。
(3)人社部门出具的有关保险证明。
3.赡抚养人证明
赡抚养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赡抚养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程序
1.调查核实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组织包村干部、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至少一名)、村委会(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申明的家庭收入、赡抚养人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逐一调查核实。调查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情况要由所有参加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社区调查核实工作由各社区主任和社区低保经办人员负责。调查表上报审核前包片(包社区)领导要签字确认并加盖乡镇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公章。
2.收入核算
调查结束后,由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民政服务中心根据我县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初步核算,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交民主评议。
3.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组织,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包片领导主持会议,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同时邀请在村(社区)居住的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民主评议是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调查核算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做出结论,并每户填写一份《民主评议家庭情况备案表》(表样附后)作为审核审批的基本材料。
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集体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程序
县民政部门审批时,应当全面审查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上报的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及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其中新审批对象、复核有变化或终止对象要逐户核查。严禁不经审查、审批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信息比对
在强化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核实收入和家庭经济的对象,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协调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核对。
(五)补助标准的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由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县民政部门按照核定的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助。根据收入量化的实际情况,城市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农村低保可按家庭人口、收入状况、贫困原因等情况分档救助。
(六)分类施保
城市低保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施保。其中,特殊困难对象的补助金额,可在应得补差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提高低保标准的10%,但提高后的补差不得超过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分类施保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大重病家庭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保障期内一次性自付医药费达到全家领取年保障金的40%以上。
2.病残家庭
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抚养义务,家庭负担较重的。
3.单亲家庭
因丧偶、离异等原因造成只有父(母)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生活的。
4.子女上学困难家庭
家庭中有子女正在上大学;有多个子女上学,其中有上中专或高中的。
同一家庭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项享受。
五、健全资金发放
(一)发放程序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部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及金额,将保障金直接拨付到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代理发放(以下简称代发机构)。城市低保资金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发放。
(二)领取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凭银行领取折、保障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代发机构前台领取。代发机构要根据规定保证在证件齐全时再予以发放,严禁用银行卡刷卡领取。代发机构不得自行向低保对象发放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卡。保障对象的银行领取折应由对象本人直接到代发机构办理。各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人员不得代发、代办、代收银行领取折。确实不能自理的低保家庭,需由代理人代理时,应办理代理手续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民政服务中心存档备案。
(三)发放核查
保障金每次发放结束后,县民政部门要通过入户抽查或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其中,新审批对象、复核有变化或终止对象的保障金领取(停发)情况要逐户核实,并将核查记录归入发放档案备查。
六、加强监督与管理
(一)特殊对象独立备案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本人及近亲属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特殊对象实行独立备案管理。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如实申明近亲属关系。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特殊对象要独立登记,审核意见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县民政部门审批时,对独立登记的申请对象,必须入户调查,审批意见要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二)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1.新申请对象的审批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民政服务中心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为每月10-12日,节假日顺延。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手续。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审核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结果。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审核或审批机关要书面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2.已纳入对象的复核周期
城市低保对象:40周岁以下的,每季度复核一次;40周岁以上的和分类施保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三无”人员,一年复核一次。农村低保对象:一年复核一次。
3.保障对象的终止
对于保障期未满,因家庭收入增加、保障对象死亡等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或经人举报不符合条件的,要随时终止。
4.乡镇日常管理服务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过问城乡低保工作,亲自动员安排部署、发挥主指挥官作用。乡镇民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日常管理服务职责,新申报家庭100%入户,复核对象30%入户抽查。及时指导包村干部、社区主任做好调查走访工作,强化低保家庭人员、收入、财产定期报告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后未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可至多延长一年的低保待遇。
(三)公示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审核、审批两榜公示,每榜公示期为7天。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民政部门公示审批结果。公示统一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进行,社区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家庭人口,每个家庭成员的姓名、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具体情况,公示结果要与审核、审批结果一致,并建档备案。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四)信访接待制度
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专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要健全信访及实名举报核查制度,对受理的信访和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在60日内办结。核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信访人、举报人反馈。核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和承办时间,要有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存档备查。
(五)政策宣传
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保障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定,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方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查实,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救助申请。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民主评议家庭情况备案表
襄垣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