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1236931-5/2020-01597 | |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20〕16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征迁安置货币化补偿 |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迁安置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货币含外汇 | 发布日期:2020-04-14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垣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迁安置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垣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迁安置
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二
为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结合我县都杜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中共襄垣县委办公室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有关实施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襄办发〔2017〕5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针对临县城主干道现状为商业经营性门面房的住户,结合现状确认商业经营性门面房,在确认面积内可按照阶梯价格在指定位置购买不超过300m2的限价门面房。确认商业经营性门面房面积在150m2(含150m2)以内的,购买价格为4500元/m2;确认商业经营性门面房面积超过150m2且不足300m2(含300m2)的部分,购买价格为5000元/m2;超过300m2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实际购买限价门面房面积小于确认商业经营性门面房面积的部分,不再作另行补偿。
第二条 征迁时被拆迁户房屋用于小作坊生产经营的,由评估机构核算因征迁造成的年经营收益损失和生产设备移置费用,由征迁单位一次性支付生产设备的移置费用并补偿被征迁户 3年的收益损失。被征迁户可在确认的生产经营面积内,以4500元/m2的价格在指定位置购买限价门面房,超出部分以市场价购买。实际购买限价门面房面积小于确认商业经营性门面房面积的部分,不再作另行补偿。
第三条 被征迁房屋为独立单层建筑的,评估机构确认的主房面积在300m2以内的,在享受原有补偿的前提下,给予 1000元/m2的奖励补助;主房面积超出300m2的部分,不享受此奖励补助。
第四条 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者属人口多住房面积小(人均不足40m2)的困难群体的,可按照一户一策的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帮扶解决。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试行前未完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已按要求征迁的被征迁户,如符合以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的,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经核实确认以后,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