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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8811 | |
发文字号:襄政发〔2024〕3号 | 发文时间:2024-02-21 |
发文机关:襄垣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襄垣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文物 | 发布日期:2024-02-21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4〕3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长治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2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襄垣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深入落实党中央“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圆满完成全国第四次文物普查各项任务。建立襄垣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和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公布体系。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基层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人才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范围内容
(一)普查范围。对全县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管理机构等。
三、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建立文物名录、编制实施方案、安装系统软件、掌握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启动试点调查、强化专家指导等。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镇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整理、录入等工作,加强技术指导。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普查数据逐级验收后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同时根据普查结果核定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县成立了襄垣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审定有关重要事宜。各相关单位要把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确保文物普查登记无遗漏,做到应普尽普。
(二)组建普查队伍。本次普查采取县文旅局组队,相关县直单位和各镇配合的方式开展,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学生利用假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三)落实普查经费。本次普查所需经费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普查要求,列入或追加至县级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四)做好普查管理。县领导小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五)营造普查氛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群众沟通,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襄垣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襄垣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