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5-31290 | |
| 发文字号:襄政发〔2025〕3号 | 发文时间:2025-01-24 |
| 发文机关: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垣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 主题词: |
|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垣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科技 | 发布日期:2025-01-24 |
各镇人民政府,襄垣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襄垣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2月28日《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垣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襄政发〔2022〕3号)同时废止。
襄垣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垣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为全面准确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全县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科技支撑力、创新驱动力,结合我县创新型县建设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企业创新主体
1.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备案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备案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2.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市级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认定后再给予20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满,连续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间隔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将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由山西省外整体迁入,迁入后能连续、正常经营的,在证书有效期内分三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壮大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4.鼓励企业提高研发(R&D)经费投入强度。对R&D经费投入强度全县排名前三位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省级补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5.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6.支持创新平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牵头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中试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7.鼓励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项目立项后分别按上级科技部门当年到位经费20%给予最高300万元配套奖励。
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将县级奖励资金的50%、40%、30%奖励研发团队成员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8.支持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级奖励额1:1配套奖励项目团队;对获得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给予企业配套奖励30万元。
9.推动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对使用非财政资金购买并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登记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每年按共享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对使用共享平台仪器设备的企业,按实际支付费用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对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方式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企业,依据创新券项目实际支出与创新券补助的差额,每家企业每年度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
三、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10.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正常运营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给予50万元、3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11.支持院士工作站、院士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院士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院士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创新型和服务型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2.鼓励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县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
13.鼓励申报科普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山西省科普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
四、推动科技创新服务
14.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进驻经开区孵化楼、襄矿科创大楼,为企业提供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科技金融等服务的正常运行企业,根据服务机构年度服务收入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孵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机构每培育孵化申报成功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15.鼓励举办科技论坛、赛事。对主办、承办国家、省、市、县级科技论坛、赛事的县内企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同一活动只享受一次补助。
鼓励企业参与各类科技展会,积极开展宣传、交流。对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省外科技展会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补;省内科技展会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奖补;县内科技展会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奖补。
16.鼓励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对取得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参赛资格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国赛优秀奖以上奖项和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再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7.推动促进优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在县内转化、产业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内认定登记,在长治市科技局备案、山西省科技厅认定登记,且受让方为我县企业的技术合同,按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受让方5%的补助,最高30万元。
对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内认定登记的县内企业,其技术成果在县内转化并在长治市科技局备案、山西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技术交易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20万元。
18.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跟投机制。对由种子、天使等创投基金投资落地转化的项目,可给予总投资额度15%、最高3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
19.激励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按其转让或许可所得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20.鼓励科技成果备案。开展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省市县共建;企事业单位在平台备案科技成果每年5项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六、其他
21.鼓励开展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技术研究。奖励项目需是国家、省、市认定的可奖励项目。对上述项目之外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参照上级部门的奖补规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励。
22.以上奖励、补助项目为上年度项目,本着“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保障。
23.本文件由县发改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24.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与国家统一大市场和公平交易原则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25.本文件自2025年2月24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