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襄垣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社会救助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2-7712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10-31
发文机关襄垣县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关于印发《襄垣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10-31

关于印发《襄垣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襄垣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晋民〔2018〕72号)、《长治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长民发〔2018〕82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原则

(一)“救急救难”为主与其他社会保障相衔接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管理责任

临时救助审批要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一)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委员会是临时救助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入户调查、主动发现、公开公示、政策宣传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二)镇人民政府职责

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镇级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级救助的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县级救助的审核、信息系统的录入和系统同步审核审批、政策宣传、信访处理等职责,管理辖区内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三)县社会福利和捐助救助中心

县社会福利和捐助救助中心具体管理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政策宣传贯彻执行、信息公开、资金管理、监督检查、重大救助事项实施、业务培训、档案备存、信访处理、绩效评估。

(四)县民政局职责

县民政局指导监督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与管理,集体审批县级救助,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各项工作。

四、定义及适用对象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病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自身和家庭无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具有我县户籍和困难发生在我县县区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遇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爆炸、煤气中毒、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规定救助;

3、因遭遇无责任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找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有家庭成员在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择校生),经其他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5、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7、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因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3、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按规定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拒绝授权的;

5、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

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7、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和保险机构赔偿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9、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10、存在谩骂侮辱、威胁、殴打、贿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行为或扰乱办公秩序的;

11、因下列原因产生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以下简称医药费)不列入临时救助支出费用范围:

1)医学美容、医学整形的医药费(因意外事件导致毁容,需医学整形、美容的费用除外);

2)因医疗事故(医疗失误)、医疗纠纷等应由其他方承担的医药费;

3)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票据上没有按照规范机制打印申请对象姓名和日期的;

4)因自残等行为产生的医药费(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12、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13、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1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救助类型、方式、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可以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为遭遇火灾、爆炸、溺水、触电、食物中毒、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为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临时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经办人员与救助对象的家人或监护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虽然已取得联系但无法通过个人账户支取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1)救助对象或者其监护人无银行账户或无法确定其银行账户的;(2)救助对象身体行动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存款的;(3)在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时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合影,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和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发放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象困难的,可依托镇人民政府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要按“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被转介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三)救助标准

为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平公正,规范统一,本着“保基本生活”和“托底线”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依据申请事由的困难程度等要素,制定如下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急难型救助指非支出型的其他急需救助的对象,应在各项救助之前实施。以下对象标准为:

1)火灾

因火灾未造成家庭房屋(住人的房间)或处所损毁,仅房内财产受到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其他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②因火灾造成家庭房屋(住人的房间)损毁且需修复,或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受伤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4—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其他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45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③因火灾造成家庭房屋(住人的房间)发生倒塌等情形且需重建,或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致残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7—9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  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其他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78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④因火灾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死亡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10—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其他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101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2)因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遭受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矿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等情形急需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抢救、急救的。

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受伤未丧失劳动能力,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其他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受伤且丧失劳动能力,城乡低保对

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4—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其他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45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③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致残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7—9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其他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78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④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死亡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10—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其他对象救助标准为当地101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3)对初诊诊断为省定的39类重特大疾病,凭诊断书、检查结果,给予以下医前临时救助,所有救助对象实施其他救助时,医前临时救助不抵扣。

①建档立卡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对象按家庭困难程度给予2000-5000元的医前临时救助;

②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低保边缘家庭,按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000-3000元的医前临时救助,之后再根据其医疗支出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来决定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4建档立卡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经医前临时救助过,住院治疗中确因缴费困难的,按照医疗机构开具的缴费催款单额度的70%给予医中临时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10000元;低保边缘家庭,住院治疗中确因缴费困难的,按照医疗机构开具的缴费单额度的60%给予医中临时救助,封顶线不得超5000元。

5建档立卡对象及城乡低保对象发生死亡的,临时救助按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丧葬救助。

6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待遇审核审批期间或日常生活中因失火、失盗、慢性病治疗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一般性、短暂性困难的家庭,按困难程度给予1000元以下的小金额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支出型救助对象应在各项救助之后实施。

(一)因学救助

1)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择校生),经教育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很重或因其他原因得不到有效救助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以下对象标准为:

城乡低保对象:按个人负担、缴纳学费、新考和非新考等情况,按照当地1—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低保边缘家庭:按个人负担、缴纳学费、新考和非新考等情况,按照当地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二病救助。对患重大疾病或因病支出较大的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可以含门诊及刚性药物支出)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对象类别、家庭人口(按照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界定)和困难持续时间及当年低保标准(测算统一按照当年农村低保标准四舍五入取整数位为基数)进行分类分档救助,家庭较为困难的,困难持续时间可在以下救助标准基础之上多增加一个月,当年发生医疗费用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在次年6月底前提出,单人单户死亡的不再受理,家庭成员死亡超过4个月的支出手续不予受理,救助对象类别按照支出发生时的对象类别予以救助,如果支出时间段对象类别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时的对象类别予以救助。同时申请救助对象还应当符合以下财产条件

1)本人家庭

病前仅有一辆生活所用机动车辆;病前房产为城市登记有两套(农村有宅基地且有一套)及以下商品住房的;病前无企业注册登记的;病前无参与各类出资或为股东的(因脱贫攻坚登记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除外);病前均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和对外出租的不动产的。

(2)子女家庭

仅有一辆10万元以下的生活所用机动车辆;房产为每户城市登记有两套(农村有宅基地且有一套)及以下商品住房的;无企业注册登记的;无参与各类出资或为股东的(因脱贫攻坚登记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除外);均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和对外出租的不动产的。

救助标准如下:

1)特困供养对象:住院治疗的,在居民保险报销和诊疗目录内剩余部分医疗救助100%救助后,诊疗目录内超过医疗救助封顶线的剩余部分及诊疗目录外自费部分,按个人自付医疗费金额100%比例进行救助,超出县级临时救助封顶线的,市级给予100%救助(既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又是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自费部分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四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4),最高不超过3000元;自费部分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按五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5), 最高不超过4000元;自费部分在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六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6),最高不超过5000元;自费部分在30000元以40000元以下的,按七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7),最高不超过6000元;自费部分在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按八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8),最高不超过7000元;自费部分在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按九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9),最高不超过8000元;自费部分在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按十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10),最高不超过9000元;自费部分在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按十一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11),最高不超过10000元;自费部分在90000元以上的,全部按12000元救助。

3)低保边缘家庭自费部分在6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自费部分在6000元以10000以下的,按三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3),最高不超过2000元自费部分在10000元以20000以下的,按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4,最高不超过3000元;自费部分在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5,最高不超过4000元;自费部分在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按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6,最高不超过5000元;自费部分在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按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7,最高不超过6000元;自费部分在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按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8),最高不超过7000元;自费部分在60000以上70000元以下的,按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9),最高不超过8000元;自费部分在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按10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10),最高不超过9000元;自费部分在80000以上900000以下的,按11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11),最高不超过10000元;自费部分在900000元以上的,全部按11000元救助。

4)支出型困难对象:自费部分在13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自费部分在1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按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3,最高不超过2000元;自费部分在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四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4),最高不超过3000元;自费部分在30000以上40000元以下的,按五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5), 最高不超过4000元;自费部分在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按六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6),最高不超过5000元;自费部分在50000元以上60000以下的,按七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7),最高不超过6000元;自费部分在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按八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8),最高不超过7000元;自费部分在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按九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9),最高不超过8000元;自费部分在8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按十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10),最高不超过9000元;自费部分在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十一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11),最高不超过10000元;自费部分在100000元以上的,全部按10000元救助。

(四)相关要求

1)临时救助对象享受的金额具体由县民政局和各镇社会事务中心按照上述原则,视救助对象家庭的困难程度确定,对于建档立卡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40%特殊救济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重度残疾(一二级)、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等生活困难庭出现临时困难的可酌情参照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执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因病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而放弃参保的,救助金额在因病救助标准基础上下5%执行。

2)“自费部分”主要指因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包括住院费用、120急救、医院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凭医院处方在一般药店购买的治疗所必需的药品费用等。其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一般药店购买的无处方药品费用除外,药店出具的发票不能作为自费部分的证明材料。

3)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和个人。

4)对于受困持续时间较长的救助对象,可采用一次审批,分批多次发放临时救助金的方式进行发放,对救助对象进行持续性救助。采用分批多次发放方式进行发放的,应当在审批材料中明确书面告知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发放次数和发放时间,并将支出记录清单等一并纳入救助档案。救助对象因受困情况加重或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时,可将剩余未支出批次救助金一并发放。

(5)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庭当年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界定赡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照《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襄发〔2013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7)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按照家庭核算家庭收入按照长治市襄垣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襄民发〔2022〕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8)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同一家庭因同一原因申请临时救助的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一个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急性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年度救助总额个人不得超过1.2万元,家庭不超过2.5万元。

六、审批流程

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紧急程序和一事一议程序。

(一)一般程序

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申请人向居住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当申请对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时,可以按个人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也可由村(居)委会代为递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动发现受理的,由村(居)委会帮助其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个人书面申请;

2)《临时救助审批表》;

3)《低保边缘家庭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建档立卡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可不填写此表);

4)《临时救助紧急救助金申请表》;

5)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跨区域)核对授权书

6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与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有赡扶抚养义务关系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8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公示表

9申请对象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10申请对象家庭身份证复印件;

11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在职及退休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需提供申请救助对象类别证明材料;

12)造成困难的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13)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14)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支出证明;

15)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镇两级除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外,实行“逢进必核”,全部实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全体或部分成员无户籍的,对无户籍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对其个人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对其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并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3、受理审核。

1)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2人以上的核查组,开展入户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准确了解申请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及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对经入户核查拟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将拟救助信息在其所在村(居)委员会和居住地公示7天(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在受理阶段可不进行公示)。无异议且资料齐全的,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拟定金额,提交政府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要重点核实其生活刚性支出等情况。对未能批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对象。会后,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及时发放资金,并完成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和镇级救助审批办结流程。

2)镇人民政府对家庭财产、收入符合规定,经调查、比对或民主评议后无异议的,依据困难程度给予救助。若救助金额高于镇级救助标准的由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录入信息系统,完成审核上报流程,县社会福利和捐助救助中心进行资料审核,上报局务会议集体审批,确定金额。对经入户核查发现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镇人民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入户核查结果及不予实施救助决定告知申请对象。

4、民主评议。临时救助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必须进行民主评议:

1)申请对象申请事由或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复杂,可能产生异议的;

2)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2次以上(含2次)救助申请的;

3)在拟救助信息公示期间,收到群众举报或投诉的;

4)申请人对镇不予实施救助决定有异议的;

5)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进行民主评议的其他情形。民主评议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议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并可邀请申请对象所在地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加,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5、审批公示。

1)县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县级审批责任主体,要严格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要通本单位电子显示屏或者醒目的场所位置公示7天。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将审批结果反馈给镇人民政府,并将临时救助发放清单及时送达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2)临时救助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县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审批,并要求将审批决定按季度报县民政局备案。

6、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审批档案、资金发放名册及台账、报表等相关资料,做到档案资料规范完整,有据可查。各镇每季度要将临时报表和花名表、台账等上报县社会福利和捐助救助中心,同时同步完成信息系统受理、审核、审批操作。县级救助的由县社会福利和捐助救助中心存档备案。

(二)紧急程序

紧急程序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实行紧急临时救助。对于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等环节,采取特事特议办法,由户主持户口本、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局务会研究,随报随批,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三)“一事一议”程序

“一事一议”非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必需程序,当发现困难群众家庭情况复杂或有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况,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问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利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做到应救尽救,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额度超出救助封顶线的,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一事一议”:1)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规定不明确,或者对政策理解有歧义,难以把握的典型案例;(2)遭遇特殊困难,不符合现有政策个别条款,但若不予救助可能会产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3)通过正常工作流程无法办理但实际生活确实困难,周围群众反响强烈,若不予救助可能会引起舆论争议的案例;(4)纳入县领导现场接访接待事项的;(5)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和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

七、资金保障

县民政、县财政每年按上年度临时救助支出情况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备用金,并根据各镇人口数及地域贫困程度、结合镇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效能等情况下拨                                                                                                                                                                                                                                                                                                                                                                                                                                                                                                                                                                                                                                                                                                                                                                                                                                                                    级临时救助备用金。备用金按季度下拨,余额不足时可增拨。

八、工作要求

(一)认真执行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严格规范运作和管理。坚持“救急救难、属地管理”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临时救助。

(二)要不断深化“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意识,继续健全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主动发现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九、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资金,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

(四)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漏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临时救助获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五)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临时救助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信息系统数据局限等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或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造成救助不精准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省定39类重大疾病病种

2、临时救助紧急救助金申请表

3、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跨区域)核对授权书

4、低保边缘家庭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5、襄垣县临时救助对象审批表

6、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与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有赡扶抚养义务关系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8、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公示表


1.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