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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966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08-07
发文机关襄垣县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关于对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复核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8-07

关于对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复核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镇人民政府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坚持动态管理,走访摸排与定期报告制度

相结合,发挥兜底保障功能,提高社会救助效率,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遵循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长治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办法》(长民发〔2022〕28号)、《襄垣县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襄民发〔202224号),及省市县的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复核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复核内容

(一)核查内容及范围

根据文件要求,特困人员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一次核查,包括生存认证、经济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核查范围为2023年三季度特困人员名单为准。

1、生存认证主要包括:主要看是否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是否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是否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所服刑;法定义务人是否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本人是否持有特困供养证等;

2、经济状况主要包括:收入是否超过我县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等;

3、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主要包括:针对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和自主洗澡六项指标对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重新进行认定,看认定是否精准、是否需要变更;是否知晓监护人是谁;监护人是否符合监护条件等。

(二)核查时间

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9月20日。

各镇在全面完成核查工作后,及时上传上报核查相关资料及报告,完成线上审批确认,同时录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

二、核查所需资料

1、复核材料/申请材料。

1)复核表/申请审批表、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2)申请;

3)特困对象的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

4)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核对报告。

5) 入户照片、动态管理记录表;

6)民主评议记录表委评议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和会议记录、公示照片(村委公示栏张贴打印)

7)复核结果汇总表,新增花名表、终止花名表、有变化表。

三、核查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镇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核查工作领导组,制定本镇复核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和培训,广泛深入宣传政策,营造浓厚的核查工作舆论氛围。

(二)核查阶段。

1、生存认证。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特困人员的实际生活状况,将特困对象情况填写襄垣县特困供养对象复核表的入户调查情况,并让特困对象本人及调查人员签字。    

2、经济状况。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特困对象的家庭财产经济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将特困对象情况填写到襄垣县特困供养对象复核表的家庭财产经济状况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及镇政府公章。

3、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特困人员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每年复核时期开展一次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需到县级医院进行自理能力评估鉴定,根据评估标准,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4、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提交的核查资料调查核实情况,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复核意见,并在特困对象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复核意见及核查资料等相关材料纸质版,同时更新上报特困系统报送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在系统内完成复查变更。镇人民政府在特困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布特困人员姓名、供养形式、救助供养标准和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规范档案管理

各镇要确定专人负责特困人员的档案信息管理和系统录入,所有信息资料都要建立电子档案,一人一档、材料齐全。各镇需汇总特困人员编号信息,填写襄垣县特困供养对象复核汇总表。特困复核档案资料纸质版及特困新申请资料纸质版一式二份,一份报县局备案,一份留存(同时报县局电子版)。复核汇总表,新增、终止、有变化表以及民主评议记录表委评议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和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局备案两榜公示公布照片由各镇民政办上传系统后留存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各镇民政办写出书面报告,组织专人调查核实,重新认定所有程序结束后,镇民政办要收集整理好公示照片表格文字等资料,建立档案,复核结束后及时将档案资料上传特困信息系统复查变更,审核确认。

五保对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五保户停保后5年。复核结束后及时更新特困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做到特困数据全部准确无误录入特困信息系统,保证线上线下一致,真正做到有档可查,有据可依。

五、工作要求

1、严格落实近亲属备案登记制度,严禁优亲厚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于已经受理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或者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经办人员包括:县民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分管和具体办理社会救助受理、审核确认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做好部门衔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出具在校证明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出具在校证明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4、残疾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证为准。多重残疾以最严重残疾类型为核定标准,残疾程度严格按照《残疾证》的级别进行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5、核实特困人员婚史、子女及是否有重组家庭情况。此前申请特困人员时属于“三无”对象但后又重新组建家庭,且不符合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前款之规定的对有1994年2月1日前领取结婚证的要重点查实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及赡养、抚养及扶养义务人情况。

6、特困人员本人要参加复核工作。要逐一与特困供养对象本人见面,或视频通话或现场认证方式,并且将供养对象个人信息和主要监管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全面登记。

7、特困人员死亡后,各镇民政办要及时通知其监管人办理安葬费结算手续,应在办理安葬事宜后季度内结清,逾期不予受理。

8、特困人员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总和要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核算耕种土地所得纯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9、特困对象全部录入核对系统,核实经济状况信息,继续推进线上审核审批,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10、各乡镇民政助理员应该在复核期间通过入户走访或其他方式告知特困供养对象本人其监护人及监护人护理费的相关事宜,严禁在特困供养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居)委或乡镇自行确立监护人。

11、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予以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包括镇包村干部、支村两委干部等,不少于3人。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特困对象本人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字。村(居)委会可召开会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并将会议记录报送镇人民政府。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12、信息核对工作应如实提供本人信息、从业状况、家庭财产等相关信息

13、严肃社会救助工作纪律,严格在申请对象居住地两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特困申请人姓名、供养形式、救助供养标准和举报电话等信息,让广大群众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14各镇要认真学习政策文件,严格规范审核程序,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15、各镇应当确保在受理期间内及时受理所有申报复核、新申请家庭,并及时调查核实被举报的特困家庭。

16、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7、各乡镇在复核工作结束后 (2023 年7月13日至9月20日)期间对所有未持证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必须全部办理新证并发放到位。

各镇要高度重视特困复核工作,切实增强做好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填报内容,不得有缺项、空项、漏项,调查要详实,审核要仔细。确保达到三个准确,即政策运用准确、操作程序准确、对象认定准确。防止出现“漏保”、“错保”现象,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对象全部纳入特困保障范围中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终止。根据文件要求,合理安排时间进度,确保工作质量,严禁搞形式、走过场,不能及时完成的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