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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625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2-19 |
| 发文机关:襄垣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2025年度城乡特困供养复核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2025-12-19 |
各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特困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精准认定特困对象,促进特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晋民发〔2021〕58号)、《长治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办法》(长民发〔2022〕28号)、《襄垣县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襄民发〔2022〕24号),现就我县2025年度城乡特困复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和时间要求
(一)复核范围
全县所有城乡特困对象。
(二)复核时间
2025年10月29日至12月20日。
(三)复核内容
包括生存认证、经济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1.生存认证主要包括:村、镇两级通过入户,调查特困人员的实际生活状况,填写入户调查情况,调查人员包括镇包村干部、支村两委干部等,不少于3人,特困对象本人及调查人员确认签字;主要看是否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是否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是否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所服刑;法定义务人是否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本人是否持有特困供养证等;
2.经济状况主要包括: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特困对象的家庭财产状况、赡养(扶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家庭财产经济状况;看收入是否超过我县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年1月起,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9600元/年,农村低保标准为7334元/年);家庭财产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等;
3.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主要包括:特困人员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县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每年复核时期开展一次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需到县级医院进行自理能力评估鉴定,根据评估标准,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针对六项指标对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重新进行认定,看认定是否精准、是否需要变更,有需要变更的才需认定;是否知晓监护人是谁;监护人是否符合监护条件,监护人是否监护到位等。
4.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提交的核查资料调查核实情况,客观性进行评议,提出复核意见,并在特困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复核意见及核查资料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各镇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内完成复查变更上报,县民政局予以确认。县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在特困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特困人员姓名、救助供养标准等信息。
二、全面实施线上审批,完善审批手续,规范档案管理
(一)有序推进“线上”复核
“山西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于2025年7月18日正式启用,平台启用后,取消线下纸质申报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全程线上申报、受理、入户、审核、确认、比对、监测和资金发放。取消纸质审批档案,建立电子救助档案。本次特困年度复核工作为该平台启用后的首次线上办理,工作模式较以往有重要调整,将全面取消纸质资料档案,实现复核流程全线上化。请各镇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一方面要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线上复核流程与平台使用方法;另一方面要面向群众耐心做好政策解释,清晰说明线上办理的优势、步骤及注意事项,积极引导群众适应新的办理模式,切实做好新旧工作流程的顺畅衔接,保障本次特困年度复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二)提供手续
1、特困供养申请/复核审批表/特殊对象特困供养审批表;申请书;特困供养申请诚信承诺书;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调查表;民主评议备案表;入户调查表及入户照片;特困对象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有效期内);法定义务人死亡、失联、失踪、服刑、强制戒毒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等证明;
法定义务人低保证或特困证等;特困供养申请救助对象及其法定义务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委托书及核对报告等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年满18周岁以上的特困对象要核实其是否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需提供在校证明;特困对象本人与监护人手持验审当期报刊或杂志封面合影;护理能力鉴定表(回执)等需要另附的相关材料。
2、新增、终止、有无变化报表,复核结果花名表。
3、村、镇开会研究会议记录及公示照片。
4、新增、终止、复核结果公示照片。
5、单独登记备案花名表复核完成后报县局备案。
两榜公示照片由各镇民政服务中心留存备案。公示无异议上报的,县民政局按审批后的特困对象进行认定。公示有异议的,由各镇写出书面报告,组织专人调查核实,重新认定。
新增、终止、有变化报表,复核结果花名表以及各镇会议记录报县局备案。
(三)重点核实
1、健在或已死亡(包括特困对象本人及监护人);2、是否被判刑且在监所服刑;3、有无劳动能力;4、有无生活来源,财产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规定;5、有无赡扶养人,赡扶养人是否有履行义务能力;6、残疾证是否到期,残疾等级是否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的肢体残疾或一级视力残疾;7、注重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林木、机动车、市场主体、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理财、债权等指标;8、是否有子女、已婚或重组家庭;9、在村级意见栏中需填写是否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与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10、特困对象可根据自身状况决定是否重新鉴定,提供新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鉴定表(回执);11、特困对象家庭成员与特困供养经办人员或者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存档,近亲属人员同低保规定;12、镇、村两级要到户查看核实分散特困对象的生活居住环境,监护人监护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并上报影像资料,环境恶劣的要督促监护人监管,监护人在外地的,以便于监管的原则,视实际情况更换监护人并重新签订照料护理协议;核查期间,各镇要告知特困对象本人其监护人及护理费相关事宜,严禁在特困供养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居)民委员会或镇自行确立监护人;13、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1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或民主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可终止审核程序,退还其申请材料;15、特困对象死亡后,应在办理安葬事宜后季度内完成户籍注销登记,并及时通知其监管人办理丧葬费补助,逾期不予受理。
三、复核办法及要求
(一)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特困核查工作领导组,结合实际制定复核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以及政策培训,把握好核查重点,防止“跑偏”,严格执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各镇应当确保在受理期间内及时受理所有申报复核、新申请对象,并及时调查核实被举报的特困家庭,按期复查,审核确认,确保工作质量,严禁搞形式、走过场,不能及时完成的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