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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8193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12-16 |
发文机关:人社局 | 主题词: |
标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补贴政策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2-12-16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一、困难人员范围
具有我县城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要求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五)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
(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七)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
(八)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就业人员和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申报;经社区登记公示,由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人社局认定。
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经县人社局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定期到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履行就业或失业状况登记手续。对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未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就业岗位上岗的、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其就业或失业状况的,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三、补贴政策
(一)岗位补贴
1、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 元。
以上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2、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给予补贴。
以上单位和企业申请补贴的程序为: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2、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
3、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
以上两类人员申请补贴的程序为:个人凭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登记的有关证明,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季度终了后,由个人所依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个人向机构隶属的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劳动者本人选择,既可向社会保险缴纳地人社部门申领,也可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
缴费基数及补贴期限:各类社会保险补贴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类确定,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