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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632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3-14 |
发文机关:襄垣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养老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3-14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解决养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养老领域突出问题,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养老服务奖补资金发放使用流程,确保涉老资金安全、精准、高效,实现专款专用。
(二)完善养老机构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督,消除各类运营风险与安全隐患,促进养老机构规范运营。
(三)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力度,提高老年人群体防骗防诈意识,杜绝侵害老年人权益事件,营造尊老、爱老、护老的社会氛围。
三、 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县养老服务相关奖补资金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各类养老机构项目资金、运营经费管理使用以及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的社会环境和服务环节。
(二)整治内容
1.涉老资金发放管理
建立涉老资金管理台账,对涉及养老服务相关奖补资金和项目资金的数量、发放标准和发放流程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资金发放和管理使用不严格、不透明、不公开等问题;检查是否存在虚拨、冒领,审查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有无优亲厚友、分配不均等现象。
2.养老机构服务监管
摸排公办、公办民营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建立台账。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全面统计相关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建立台账;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存在风险隐患、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差等问题。
3.老年人权益保护
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台账,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欺老、虐老,以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为诱饵搞非法集资,以预收费名义实施欺诈,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25年3月1日- 3月7日 )
1.成立养老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为牵头部门,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卫生体育局、县消防大队、县安全监督局、县应急局为配合部门。
2.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联合纪委监委、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卫体等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联合检查,通过摸底排查、实地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收集养老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3月7日-9月30日)
1.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相关单位结合本单位行业特点,聚焦主责主业,针对梳理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2.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采取周报送制度,对具体工作部署、典型经验做法等进行报送。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9月30日-11月30日)
1.对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足、漏洞,有针对性地起草、制定、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2.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养老服务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3.持续推进养老服务监管,将养老服务监管纳入日常工作,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持续跟踪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25年12月1日-12月31日)
1.对整个专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工作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2.整理专项工作相关资料,建立工作档案,为今后的养老服务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养老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专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养老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财政局做好涉老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卫体局做好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市场监督局、安全监督局、应急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的监管,维护老年人权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养老问题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积极宣传养老服务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注:工作方案待上级方案下发后,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