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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625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3-19 |
| 发文机关:襄垣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3-19 |
一、基本要求
(一)养老机构应根据规模大小和功能定位,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及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二)养老机构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人员均应持有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健康证明。
二、岗位类型
养老机构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岗位。
三、岗位要求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为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内设部门负责人。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应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养老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资质及专业知识技能。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为承担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康复、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为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维修维护、保洁绿化、特种作业、消防设施操作、信息管理、档案管理、接待管理、会计、出纳、厨师、门卫、洗涤岗位。
四、人员配备要求
(一)养老机构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根据机构规模、服务对象、老年人能力状况、功能定位等进行合理配备,达到满足运营管理需求。养老机构应配备专职院长或副院长。
(二)养老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内设医疗机构的应配备专职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人员配备比例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有关要求。
(三)养老机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根据机构规模、老年人能力状况、入住老年人人数、服务需求、功能定位等进行合理配备。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自理老年人按照1:15-1:20比例,部分自理老年人按照1:8-1:12比例,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按照1:3-1:5比例。养老护理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会计等应具备相应上岗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