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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1381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6-04 |
| 发文机关:统计局 | 主题词: |
| 标题:襄垣县基层统计人员调整报备制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6-0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基层统计人员调整管理,保障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的调整报备工作。
第三条 基层统计人员调整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保障质量”的原则,确保统计工作有序衔接。
第二章 调整报备原则
第四条 基层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备。
第五条 调整报备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调整必须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县统计人员管理规定。
(二)岗位匹配原则。调整人员应具备统计专业技术职称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统计工作业务。
(三)工作交接原则。调整人员离岗前必须办理完整的统计资料和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章 调整报备程序
第六条 基层统计人员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填写《襄垣县基层统计人员调整申请表》(附件),说明调整理由、拟调整人员基本信息及工作经历。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拟调整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统计人员任职条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表报送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县统计局审核通过后,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同意意见办理调整手续。
(五)调整人员到岗后,各乡镇应及时向县统计局更新统计人员信息台账。
第七条 调整报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襄垣县基层统计人员调整申请表》;
(二)拟调整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交接清单,包括统计资料、台账、文件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调整报备时间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调整前15个工作日提交调整申请;
(二)县统计局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县统计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基层统计人员调整报备的审核工作;
(二)指导乡镇统计工作站做好统计人员调整和交接工作;
(三)对乡镇统计人员调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提出乡镇统计人员调整申请,确保调整人员符合任职条件;
(二)做好调整人员的工作交接和培训工作;
(三)及时更新统计人员信息台账,并报县统计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县统计局定期对乡镇统计人员调整报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程序调整统计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对在统计人员调整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襄垣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