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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381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6-04
发文机关统计局 主题词
标题襄垣县基层统计人员调整报备制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06-04

襄垣县基层统计人员调整报备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基层统计人员调整管理,保障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的调整报备工作。

第三条 基层统计人员调整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保障质量”的原则,确保统计工作有序衔接。

第二章 调整报备原则

第四条 基层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备。

第五条 调整报备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调整必须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县统计人员管理规定。

(二)岗位匹配原则。调整人员应具备统计专业技术职称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统计工作业务。

(三)工作交接原则。调整人员离岗前必须办理完整的统计资料和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章 调整报备程序

第六条 基层统计人员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填写《襄垣县基层统计人员调整申请表》(附件),说明调整理由、拟调整人员基本信息及工作经历。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拟调整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统计人员任职条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表报送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县统计局审核通过后,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同意意见办理调整手续。

(五)调整人员到岗后,各乡镇应及时向县统计局更新统计人员信息台账。

第七条 调整报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襄垣县基层统计人员调整申请表》;

(二)拟调整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交接清单,包括统计资料、台账、文件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调整报备时间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调整前15个工作日提交调整申请;

(二)县统计局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县统计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基层统计人员调整报备的审核工作;

(二)指导乡镇统计工作站做好统计人员调整和交接工作;

(三)对乡镇统计人员调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提出乡镇统计人员调整申请,确保调整人员符合任职条件;

(二)做好调整人员的工作交接和培训工作;

(三)及时更新统计人员信息台账,并报县统计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县统计局定期对乡镇统计人员调整报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程序调整统计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对在统计人员调整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襄垣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附件:襄垣县基层统计人员调整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