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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2832
发文字号襄退役军人发〔2024〕7号 发文时间2024-03-01
发文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词
标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2024-03-01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长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退役军人电〔2020〕2号)、《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坚持“立足济难解困”“普惠加优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对困难退役军人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襄垣县户籍,已采集信息并审核通过入库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简称“援助对象”)。

第二章  帮扶援助情形和标准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对因以下四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帮扶援助资金在核定收入时,不计入个人或家庭收入。

(一)生活援助。(1)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日常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2)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3)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4)援助对象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低保家庭的退役军人子女在非义务教育期间,学费负担过重的;(6)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内的帮扶援助。

(二)医疗援助。因患有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所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和省定26类重特大疾病)住院或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等普惠性保障后 ,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视情给予自负医疗费用10%的帮扶援助 ,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三)突发事件援助。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 ,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内的帮扶援助。

(四)特殊奖励援助。因抢救国家、集体、个人生命财产等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伤病残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且生活较为困难的,视情给予10000元以内的帮扶援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情形的人员,不予帮扶援助。

第三章  帮扶援助办理程序

第六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援助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 ,其监护人、家属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填写《襄垣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一年内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镇级审核。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会同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完成入户调查。实地查看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转介相关救助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按办理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复审。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各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的材料,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不少于20%比例抽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通知各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将申请人转介救助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四)审批发放。对公示无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审批完成后通过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七条  帮扶援助原则上以资金援助为主,视情采取实物援助和社会化服务援助。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帮扶援助的,均需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户口本等(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生活援助的 ,需提供家庭生活困难佐证材料 ,享受城乡居民低保的还需提供相关证件和所在村、社区(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医疗援助的 ,需提供近一年来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诊治和医疗费用结算单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突发事件援助的 ,需提供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相关材料 ,如照片、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申请特殊奖励援助的 ,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或证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七)遇有紧急情况 ,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县镇村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县财政每年按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人数每人50元标准,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今后按照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十一条  民政、医保、住建等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进一步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

第十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镇村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强化风险意识,把好审核审批各个关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严禁为了工作便利,积压申请、集中审批、拖延办理。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所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

2.省定26类重特大疾病病种

3.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1.附件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所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docx
2.附件2:省定26类重特大疾病病种.docx
3.附件3: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