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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961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4-16 |
发文机关:襄垣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5-04-1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202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指南及模板》(矿安综〔2024〕54号)《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矿安〔2021〕16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编制我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3.推行“互联网+执法”,推广使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
4.强化执法检查的震慑作用,依法依规查处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通过规范有力的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牢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底线,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襄垣县应急管理局现有行政执法人员24人,实际从事监督检查人员24人。2025年度总法定工作日为5952天,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700天,其他执法工作日为2564天,非执法工作日为837天,需加班149天。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责,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情况。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11家次,具体如下:
1.煤矿62矿次。其中:对我县辖区内的两个上级公司每半年检查1次,对监管的B类煤矿每年检查4次,对监管的C类煤矿每年检查6次,涉煤股室及执法大队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安排见附件1)。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0家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安排见附件2)。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2家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安排见附件3)。
4.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24家次,冶金工贸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安排见附件4)。
5.洗选煤生产经营单位3家次,煤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股洗选煤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安排见附件5)。
(三)重点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本年度内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检查频次依据各行业纠治涉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多过频、简单执法随意裁量及安全培训测评不聚焦不精准问题的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省、市部门列入执法检查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独执法检查。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能,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情况。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12家次,具体如下:
1.对监管的1座D类煤矿每季度巡查一次,涉煤股室实施巡查检查(检查安排见附件1)。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4家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安排见附件2)。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1家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安排见附件3)。
4.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70家次,冶金工贸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安排见附件4)。
5.洗选煤企业13家次,煤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股洗选煤组组织实施巡查检查(检查安排见附件5)。
(三)一般检查频次和时间安排。对相关企业检查频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见附件,相关执法股室要合理确定检查单位和检查时间等,严密组织实施。省、市部门列入执法检查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独执法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计划编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8号)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制监管执法计划。
(二)优化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暗查突查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推进“互联网+执法”,各有关股室要及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相关系统平台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示。继续实施专家参与和联合监督检查,保证监督检查质量。
(三)规范执法程序。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严格落实现场检查规定,规范执法文书使用,严格执行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形成执法闭环,规范执法活动。所有监督检查必须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开展入企执法检查,要落实入企报备、一告知两公示(详见附件8)、廉洁自律等制度,遵守《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依法行使裁量基准,形成执法闭环。
(四)落实“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五)强化督促落实。计划下发后,各有关股室要制定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细化检查任务分工,明确检查时间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以高质量执法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要建立执法文书制作使用台账。各股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人事法规股备案。